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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独立第三方机构何时上场?
加入日期:2005-12-2

   因对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理赔不公不满而引发的投诉一直困扰着保险业。今年10月份,一起因保险公司定损额与实际维修费用相差悬殊的“金杯撞大奔”事件,再一次让定损纠纷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司法实践推翻保险公司单方定损权
  
   2005年1月,北京车主张先生驾驶金杯车追尾,撞坏了前面的奔驰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派员现场勘验后,为奔驰车仅定损1500元,奔驰车主对此感到无法接受,遂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花去修理费3.3万元,并起诉张先生索要维修费,张先生随后又将拒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这一车险定损纠纷案历经两审终审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得不向金杯车主张某支付3.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
  
   事故车定损到底谁说了算?投保人不满保险公司单方定损额过低而自行修车所发生的费用是否能获得赔偿?司法实践再一次坚定地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否定了保险公司的单方定损权,给备受定损纠纷折磨的投保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目前由于定损赔偿引发的纠纷不断。目前机动车辆出险后,理赔、定损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来完成,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由于定损金额与实际修理费用不符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时有发生。车损理赔之所以容易发生争议,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利益的冲突之外,还在于法律与保险条款的冲突。保险公司乐于引用“以修复为原则”的保险合同条款,而被保险人则认为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不合理的行规已越来越少,但仍残存着一些霸王条款亟待清理。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通也表示,既是理赔者又是定损者的保险公司,扮演了两个本不应该混为一体的角色,难免令保户对保险公司估价结果产生怀疑,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裁判员”与“运动员”两种身份分离是一种必然趋势。
  
   保险公司为何牢握定损权
  
   说归说,各家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将定损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并称是为了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而设置的损失评估程序,其目的是避免投保人恶意扩大保险损失。
  
   “就是同一车型的4S店,修理报价也有巨大差距,我们没必要根据最贵的那家修理厂理赔,也无法排除修理厂和车主联手的可能。”一家保险公司部门经理说,公司不得不在这些修理厂之间权衡,有时候还必须和这些厂家讨价还价,或者直接结成合作关系以节省成本。
  
   由于汽车配件市场和维修市场的不规范,事故车定损价格高低成了一件没谱儿的事。同一种配件往往有多种价格,同一辆车在不同公司定损价格不一致,甚至在同一家公司,定损员不同,定损价格也会有差异,这种现象在车险定损中非常普遍。
  
   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事故车修理前必须经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通过这一纸合同,叫消费者吃了亏,还有口说不出。
  
   保险公司将定损和赔偿二者兼顾,一手托两家,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而法律正是解决这种不平等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北京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先生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对定损额有异议,可以理直气壮地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如果协商不成,最好的武器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保险公估人介入是趋势
  
   如果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鞋子质量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请求鉴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可以请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个说法。那么,车主遭遇保险公司定损额过低或理赔不公时,是否可以寻求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定损机构介入?能给事故车定损的专业“裁判”到底有没有?
  
   据了解,在保险市场相对较成熟的欧美国家,国外保险公司直接处理的一般只是一些损失较小、简单的赔案,而大量损失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赔案都由保险公估公司处理,这种工作方式已成为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惯例。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估人有点类似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他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其公估报告相对客观、公正,有利于减少错赔、滥赔、惜赔现象。对保险公司来说,不但能集中精力在险种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也可防止车险核保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费的现象发生。随着车险行业的成熟与理赔工作的细化,引入保险公估人乃大势所趋。
  
   但记者调查中遗憾地发现,尽管公估机构在我国早已出现,但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已有的200余家保险公估公司亏损过半,经营举步维艰。而在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多数心情沮丧、不知所措的投保人、消费者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根本不知道还有公估公司这样一个中介机构,可以在定损不公时寻求帮助。
  
   第三方机构遭保险公司排斥
  
   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发生理赔案件时,保险公估充当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在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此持一种排斥态度。
  
   2002年新《保险法》出台以后,最失望的恐怕要算保险公估人了。由于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未得到明确确认,在定损过程中的作用变得可有可无。而自身拥有庞大理赔队伍的保险公司更不愿放弃核赔的权力。聘请保险公估人定损不但会让保险公司丧失定损主动权,还要额外多付一笔代理费,所以保险公司更倾向于自己的理赔部门出面,只是在处理一些复杂、棘手的疑难案件时,才会想到聘请公估公司调查。
  
   为摆脱公估行业的尴尬局面,有人建议,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公估公司的法律地位,确认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过,这一想法更多地被认为是“一厢情愿”。
  
   “目前公估界与监管层都存在一些误区。公估界对监管层的期待过高”,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稂文仲指出,希望公估公司具有准司法机构的性质,或是希望公估公司来垄断保险公估市场,都是不切实际的,要这样的政策平台也是不可能的。
  
   据了解,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一般没有政府直接参与管理,都是由行业制订相关行业规范条例。
  
   “保险公估机构更多应向律师事务所的方向发展”,天安保险公司董事长陈剖建也认为,应通过投保双方自愿委托方式,提供技术支持,而不是要担当所谓的“保险裁判”。
  
  
来源:中国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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