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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加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力度 | |
加入日期:2006-1-5
|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有关文件(保监发[2005]107号)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加深广大员工对文件精神的理解,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培训机构 各保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合保险业发展需要的符合辖区实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培训机构,并及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培训对象 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未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的人员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实习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培训学时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三、培训内容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岗前培训或委托代理培训学时可记入后续教育学时。培训课程要求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营销技巧的培训不记入教育学时,单次最低培训学时不得少于一小时。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2、保险合同;3、《保险法》;4、《合同法》;5、《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6、《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7、风险管理;8、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9、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10、再保险的主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11、非寿险保费的计算;12、保险经纪合同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13、《金融学》;1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四、监督管理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五、培训证明和培训证书 培训证明是培训机构向参训人员核发的单次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证书由保监会监制,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业过程接受各种培训的完整记录。该证书准确记载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结果、培训日期等信息,培训证书内容由培训机构负责记载并加盖公章。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出示其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遗失的,由本人持空白培训证书到原培训机构办理培训学时的补录手续。 | 来源:中国保网 | 点击量: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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